原告陈京孝。被告孙洪宝。被告周晓玲,成年。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陈京孝与孙洪宝、周晓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8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洪宝向法院缴纳押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晓玲所有的鲁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郝琳人民陪审员:王庆舫
书记员:赵萌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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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京孝。被告孙洪宝。被告周晓玲,成年。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陈京孝与孙洪宝、周晓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8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洪宝向法院缴纳押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晓玲所有的鲁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郝琳人民陪审员:王庆舫
书记员:赵萌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