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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京孝与孙洪宝、周晓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坊交初字第8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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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京孝。被告孙洪宝。被告周晓玲,成年。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陈京孝与孙洪宝、周晓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8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孙洪宝向法院缴纳押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晓玲所有的鲁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郝琳人民陪审员:王庆舫

书记员:赵萌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