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德国,工人。委托代理人房德胜,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房德档。被告于津修,工人。委托代理人郭金勇,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成,个体业主。被告孙希红,居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志兴,法律工作者。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新,居民。被告王宝堂,农民。被告张洪元,农民。被告张墨江,农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法律工作者。
房德国与于津修、张增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478-1号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于津修所有车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于津修所有的鲁G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郝琳人民陪审员:王庆舫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