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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房德国与于津修、张增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坊交初字第4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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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房德国,工人。委托代理人房德胜,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房德档。被告于津修,工人。委托代理人郭金勇,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成,个体业主。被告孙希红,居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志兴,法律工作者。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新,居民。被告王宝堂,农民。被告张洪元,农民。被告张墨江,农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法律工作者。

房德国与于津修、张增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478-1号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于津修所有车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于津修所有的鲁G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闽军代理审判员:郝琳人民陪审员:王庆舫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