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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思杰、贾广娜等与刘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坊法执字第6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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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思杰,居民。申请执行人贾广娜,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满熙,居民,被执行人刘华良。

申请执行人周思杰、贾广娜、周满熙与被执行人刘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坊法执字第6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刘华良名下所有的无牌装载机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交清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车辆解除扣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华良名下所有的无牌装载机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