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思杰,居民。申请执行人贾广娜,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满熙,居民,被执行人刘华良。
申请执行人周思杰、贾广娜、周满熙与被执行人刘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坊法执字第6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刘华良名下所有的无牌装载机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交清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车辆解除扣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华良名下所有的无牌装载机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