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和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李双,住湖南省醴陵市。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祥根审判员:李振兴审判员:肖业余
书记员:晏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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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汤和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李双,住湖南省醴陵市。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祥根审判员:李振兴审判员:肖业余
书记员:晏晓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