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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汤和平与李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醴法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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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和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李双,住湖南省醴陵市。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祥根审判员:李振兴审判员:肖业余

书记员:晏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