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德力与杨祥薇、满洲里居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5号

(2014)满执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德力,男,2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杨祥薇,男,2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满洲里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柴宝昌,经理。

刘德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祥薇、满洲里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436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杨祥薇、满洲里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50元执行费。支付给刘德力案件受理费43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运河审判员:杨俊生审判员:宋圣臣

书记员:刘言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