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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明虎与刘心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惠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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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明虎。被执行人刘心光。

申请执行人李明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心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心光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惠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再新审判员:高惠勇审判员:丛士军

书记员:任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