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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闫振龙与李永霞、张维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坊交初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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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闫振龙,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峡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彦正,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霞,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峡山区,现住峡山区。被告张维斌,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宫月河西北星化供销平房,现住峡山区王家庄街道赵戈镇商业街**,系被告李永霞之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北海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国光,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涛,男,1982年3月12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

我院在审理原告闫振龙与被告李永霞、张维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闫振龙负担。

审判长:田静审判员:王锦凤人民陪审员:李琪绪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