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某。被告江某。被告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江路**樊东农行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765098-4。负责人杨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某撤回对被告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陈海波
书记员:卢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