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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占某与江某、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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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占某。被告江某。被告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江路**樊东农行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765098-4。负责人杨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某撤回对被告谷城县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陈海波

书记员:卢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