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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德明与陈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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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德明。被执行人:陈孝林。

丁德明与陈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孝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丁德明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陈峰承办。

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人被关押在看守所,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6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盛耀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