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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薛桂林与被告杨川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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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薛桂林,男。被告杨川川,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林与被告杨川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桂林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桂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春志

书记员:刘香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