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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段振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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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振江,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宏伟。委托代理人:夏晓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振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顺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齐静芳

书记员::孙社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