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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宗武与王贵敏、曹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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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宗武,男,汉族,1960年8月11日生,住南阳市高新区。被告王贵敏,男,汉族,1965年2月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曹德宝,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贵敏,男,汉族,1965年2月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诉讼代表人万宇,任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红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鲁东旭、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武与被告王贵敏、曹德宝、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陈宗武负担。

审判长:张丰景审判员:姜南人民陪审员:程广德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