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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田军旗与被告张森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顺民初字第05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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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小桥,女,汉族,住望都县。原告田军旗,男,汉族,住望都县。被告张森,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刘红峰,男,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告张森所驾驶的冀FDP276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允许转让、买卖、毁损、窝藏。并由顺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英俊审判员:鲍红莲审判员:杨顺才

书记员: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