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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庞兰芝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顺执字第07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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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兰芝,女,汉族,顺平县人。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雅琴,该公司经理。

庞兰芝申请执行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0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兰芝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05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智彪

书记员:张书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