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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书凤申请执行熊崇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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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书凤,女,195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熊崇武,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

黄书凤诉熊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书凤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熊崇武支付其医疗费786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熊崇武7863元,申请执行人黄书凤已全部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