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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倩申请执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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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倩,女,199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负责人李鹏,任该公司经理。

高倩诉华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倩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华安保险支付其医疗费及伤残赔偿费共计5153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申请执行人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将上述执行款转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5153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