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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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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罗XX,男杨XX,男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杨XX支付补偿款2500元给罗XX,该款已交接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强审判员:杨永莉代理审判员:唐国富

书记员:陆海锋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