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X,男杨XX,男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杨XX支付补偿款2500元给罗XX,该款已交接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强审判员:杨永莉代理审判员:唐国富
书记员:陆海锋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