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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兴执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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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北市镇. 被执行人吴XX,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北市镇北街.

变更李X传、李大X、李小X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由李X传、李大X、李小X承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强审判员:杨永莉代理审判员:唐国富

书记员:陆海锋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