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男,汉族,灵山县旧州镇。申请执行人赖X,女,汉族,灵山县旧州镇。被执行人张S,男,汉族,灵山县旧州镇双金村委会。
申请执行人张X、赖X与被执行人张S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赖X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47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S在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账号:81401********)予以冻结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对案件处理的需要,故对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并将该款人民币65000元划拨至本院账户,以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S在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账号:81401********)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S在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账号:81401********)至灵山县人民法院(户名:灵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金盛分理处,账号: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W富审判员:黄W红审判员:李W好
书记员:廖W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