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亚会,女,1974年1月1日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贾佳,女,2000年4月12日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贾祥,男,1945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女,1945年4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魏永安,男,1962年3月4日生。
刘亚会,贾佳,贾祥,张凤云诉魏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天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亚会等于2013年3月25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魏永安赔偿其误工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447元及诉讼费1500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本院在银行及相关单位查询,已扣划魏永安存款3100元,后再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2)朝天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