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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卢静与被告刘顺凯、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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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卢静。被告:刘顺凯。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静与被告刘顺凯、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静承担。

审判员:马玉红

书记员:张乃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