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文胜,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大道**XX国际广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胜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自动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林文胜105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上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凌菲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