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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樊木根与欧细仔、张学亮(系东莞市大朗皖欣副食店经营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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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樊木根。委托代理人:李琴。委托代理人:周丽珊。被告:欧细仔。被告:张学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木根诉被告欧细仔、张学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木根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樊木根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木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木根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岚

书记员:张伟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