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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徐滔胤与吕建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06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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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滔胤,男。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广东英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满,男。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滔胤、吕建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滔胤、吕建满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滔胤、吕建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滔胤、吕建满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上诉人徐滔胤负担115元,由上诉人吕建满负担140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雪梅审判员:刘向军代理审判员:陈俊松

书记员:邓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