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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陈志航与欧后富、李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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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航,男,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后富,男,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言春,住湖南省****。

上诉人陈志航因与被上诉人欧后富、李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志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志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志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志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海代理审判员:谭允仪代理审判员:石晓利

书记员:曹新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