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航,男,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后富,男,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言春,住湖南省****。
上诉人陈志航因与被上诉人欧后富、李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志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志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志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志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海代理审判员:谭允仪代理审判员:石晓利
书记员:曹新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