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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侯爱军与朱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菏开民初字第4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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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爱军。被告朱东生。委托代理人黄汝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爱军与被告朱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爱军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东生的鲁R×××**号五征三轮汽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朱东生的鲁R×××**号五征三轮汽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刘标

书记员:谭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