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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甲忠与王中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菏开民初字第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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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甲忠,农民。被告王中认,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菏泽市人民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忠与被告王中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忠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中认驾驶的鲁R×××**号时风三轮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中认驾驶的鲁R×××**号时风三轮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抵押等权利转移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荣晓雪

书记员:孔祥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