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青义,农民。被告王锁奎,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青义与被告王锁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青义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锁奎驾驶的鲁H×××**号黄海牌轻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青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锁奎驾驶的鲁H×××**号黄海牌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抵押等权利转移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荣晓雪
书记员:孔祥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