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桂福,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行瑞,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伟峰,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福与被执行人赵行瑞、赵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82904元。本院于201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桂福向法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赵伟峰已支付赔偿款12904元。2012年12月27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赵行瑞所有的车牌号鲁Bxxxx**号货车在中国太产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的车辆理赔款84404元,2013年3月4日中国太产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向法院支付案款80222.94元。2012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70000元。201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还剩余案款10222.9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