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昌喜、郭桂英等与齐明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民初字第13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昌喜。原告郭桂英。原告李智玲。原告李慧。原告李瑞。被告齐明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昌喜、郭桂英、李智玲、李慧、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昌喜、郭桂英、李智玲、李慧、李瑞承担。

审判长:朱士坚审判员:孙泰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