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喜。原告郭桂英。原告李智玲。原告李慧。原告李瑞。被告齐明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昌喜、郭桂英、李智玲、李慧、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昌喜、郭桂英、李智玲、李慧、李瑞承担。
审判长:朱士坚审判员:孙泰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