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小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尹德龙,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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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小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尹德龙,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