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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小花与尹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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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小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尹德龙,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