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志英,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陈维金,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英与被执行人陈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