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正宾,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王衍设,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正宾、王娟与被执行人王衍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