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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传凤与夏家平、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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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传凤,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夏家平,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庭伟,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凤与被执行人夏家平、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丹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