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志。被执行人:刘建涛。被执行人:尹全木。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11)当博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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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志。被执行人:刘建涛。被执行人:尹全木。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11)当博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
书记员:孙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