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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法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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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法萍,女,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综合楼。负责人程来迪,经理。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张法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法萍人民币29539.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11月18日将执行标的29539.21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拴信人民陪审员:时元功人民陪审员:兰银贵

书记员:张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