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宣太,教师。被执行人赵德新,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宣太与被执行人赵德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德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平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教审判员:蒋为民审判员:刘召江
书记员:姚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