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新强,农民。被执行人江桂珍,居民。被执行人隋安瑞,居民。
申请执行人商新强与被执行人江桂珍、隋安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17692.77元,被执行人履行了117692.77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865.0元,由被执行人江桂珍、隋安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林审判员:王德军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卢宝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