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陈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与被执行人陈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59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1559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三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刚审判员:张明林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