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益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郭更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益运诉被告郭更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益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解文生
书记员:王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