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云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建荣,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云峰诉被告张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樊高峰
书记员:薛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