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昌付,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胡德存,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付诉被告胡德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付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昌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昌付负担。
审判员:樊燕玲
书记员:胡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