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爱荣,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刘正和,男,汉族,1980年7月8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荣诉被告刘正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荣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爱荣负担。
审判员:钱耕坤
书记员:徐华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