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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安云与郭群、胡佳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含民一初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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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安云,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郭群,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佳全,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驳回原告宋安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善明

书记员:陈世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