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安云,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郭群,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佳全,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驳回原告宋安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善明
书记员:陈世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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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安云,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郭群,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佳全,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驳回原告宋安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善明
书记员:陈世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