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科。委托代理人:刘云华。被执行人:杨胜。
张某与杨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530元。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院委托我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欠2353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审判员:陈启康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