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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作全与丁香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拍卖裁定书

(2012)开执字第5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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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作全,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香池,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597-2号、(2012)开执字第597-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村西北第二排房产一处(其中北屋4间,西平房2间及南院附属设施;房屋四至:南至其子丁春晓、东至果园地、北至果园地、西至果园地);查封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登记在丁世山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栖杨花园私证字第**,建筑面积:正房55.39平方米、西厢房20.80平方米),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并责令被执行人丁香池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作全赔偿款32503.61元、案件受理费640元、鉴定费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丁香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村西北第二排房产一处(其中北屋4间,西平房2间及南院附属设施;房屋四至:南至其子丁春晓、东至果园地、北至果园地、西至果园地)以清偿本案债务;二、拍卖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登记在丁世山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栖:栖杨花园私证字第**,建筑面积:正房559平方米、西厢房20.80平方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