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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盛某、李某某与刘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8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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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盛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学生。被执行人:刘某,待业。被执行人:董某,农民。

关于李某、盛某、李某某与刘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某、盛某、李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董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盛某、李某某与刘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