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德芬,女。委托代理人赵晓光,男。被执行人易艳平,女。
申请执行人陈德芬与被执行人易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易艳平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22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4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德芬与被执行人易艳平主动将双方互相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冲抵,冲抵后,被执行人易艳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德芬11971元,被执行人易艳平主动将执行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卿秋生代理审判员:文东凌代理审判员:申桂明
代书记员:莫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