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世黄,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德宝,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德宝、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德宝、六安市金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