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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弓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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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弓江,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高文彩,经理。

本院在执行弓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殷力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